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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zhōng)财産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
- 分(fēn)類:行業資(zī)訊
- 作者:中(zhōng)國價格協會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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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爲認真貫徹中(zhōng)央關于開(kāi)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重大(dà)決策部署,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号)等規定,現對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zhōng)财産處置若幹問題提出如下(xià)意見
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zhōng)财産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
【概要描述】爲認真貫徹中(zhōng)央關于開(kāi)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重大(dà)決策部署,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号)等規定,現對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zhōng)财産處置若幹問題提出如下(xià)意見
- 分(fēn)類:行業資(zī)訊
- 作者:中(zhōng)國價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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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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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zhōng)财産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
爲認真貫徹中(zhōng)央關于開(kāi)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重大(dà)決策部署,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号)等規定,現對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zhōng)财産處置若幹問題提出如下(xià)意見:
一(yī)、總體(tǐ)工(gōng)作要求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并對黑惡勢力成員(yuán)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yuán)的财産狀況,依法對涉案财産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前款所稱處理既包括對涉案财産中(zhōng)犯罪分(fēn)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wù)以及其他等值财産等依法追繳、沒收,也包括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等依法返還。
2.對涉案财産采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财物(wù)。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物(wù),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gōng)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财産處置。
3.對涉案财産采取措施,應當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shēng)活費(fèi)用和物(wù)品。
根據案件具體(tǐ)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yuán)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财産,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shēng)産經營的影響。
4.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複燃。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yī)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于确屬骨幹成員(yuán)或者爲該組織轉移、隐匿資(zī)産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于其他組織成員(yuán),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财産刑的适用。
5.要深挖細查并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組織進行的洗錢以及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轉變涉案财産性質的關聯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證據
6.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凍結措施相關規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調查黑惡勢力及其成員(yuán)的财産狀況,并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先行依法對下(xià)列财産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1)黑惡勢力組織的财産;
(2)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财産;
(3)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财産;
(4)犯罪嫌疑人出資(zī)購買的财産;
(5)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xià)的财産;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産;
(7)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财産。
7.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産、特定動産及其他财産,應當通知(zhī)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财産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産權證照。
8.公安機關對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産,應當全面收集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審查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證明涉案财産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一(yī)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财産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供述;
(2)被害人、證人關于财産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陳述、證言;
(3)财産購買憑證、銀行往來憑據、資(zī)金注入憑據、權屬證明等書(shū)證;
(4)财産價格鑒定、評估意見;
(5)可以證明财産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其他證據。
9.公安機關對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财産中(zhōng)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yuán)聚斂的财産及其孳息、收益的數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确實無法準确計算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合理估算。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委托評估、估算的數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重新委托評估、估算。
10.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訴訟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關措施。
三、準确處置涉案财産
1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在案财産審查甄别。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一(yī)般應當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産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産及其清單随案移送。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除對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産提出處理意見外(wài),還需要對繼續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涉案财産不宜随案移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清單、照片、錄像、封存手續、存放(fàng)地點說明、鑒定、評估意見、變價處理憑證等材料。
12.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财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wù)品,易貶值的汽車(chē)、船艇等物(wù)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dà)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财産,有效期即将屆滿的彙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并及時告知(zhī)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13.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對證明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财産情況進行舉證質證,對于既能證明具體(tǐ)個罪又(yòu)能證明經濟特征的涉案财産情況相關證據在具體(tǐ)個罪中(zhōng)出示後,在經濟特征中(zhōng)可以簡要說明,不再重複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産作出處理外(wài),還應當在判決書(shū)中(zhōng)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随案移送财産進行處理時,應當列明相關财産的具體(tǐ)名稱、數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财産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shū)正文中(zhōng)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單。
15.涉案财産符合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yuán)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财産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yuán)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财産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爲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zī)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财産;
(4)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yuán)通過合法的生(shēng)産、經營活動獲取的财産或者組織成員(yuán)個人、家庭合法财産中(zhōng),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fēn);
(5)黑惡勢力組織成員(yuán)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wù);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yuán)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财産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财産。
16.應當追繳、沒收的的财産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zhī)是違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财物(wù)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财物(wù)的;
(4)第三人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涉案财物(wù)的。
17.涉案财産符合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應當依法返還:
(1)有證據證明确屬被害人合法财産;
(2)有證據證明确與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18.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後,對于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确且無争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yuán)合法财産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後,依法及時返還。
四、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财産
19.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财産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财産混合且不可分(fēn)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财産。
對于證明前款各種情形的證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調取。
20.本意見第19條所稱“财産無法找到”,是指有證據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财産,但無法查證财産去(qù)向、下(xià)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21.追繳、沒收的其他等值财産的數額,應當與無法直接追繳、沒收的具體(tǐ)财産的數額相對應。
五、其他
22.本意見所稱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見所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xià)情形:
(1)聚斂、獲取的财産直接産生(shēng)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财産購買彩票中(zhōng)獎所得收益等;
(2)聚斂、獲取的财産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産生(shēng)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财産賭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fàng)貸所得收益、購買并販賣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斂、獲取的财産投資(zī)、置業形成的财産及其收益;
(4)聚斂、獲取的财産和其他合法财産共同投資(zī)或者置業形成的财産中(zhōng),與聚斂、獲取的财産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5)應當認定爲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見未規定的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财産處置工(gōng)作其他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24.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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